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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雅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限定,离婚时,两方对尚未获到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获到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商量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事实上情况裁判由当事人使用。待获到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诉讼。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裁判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买下福利性政策房屋;(2)买下商品房; (3)买下经济适用房。买下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获到房屋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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