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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乐山
乙公司无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无合法成立,事实上是高先生个人经营,高先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厂长,与自己经营的个体公司签订协议,无通过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其做法无效。甲公司或者甲公司股东能够行使追偿权,乙公司的所有收益归甲公司所有,如有损失,高先生还需承受赔偿职责。建议高先生和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辞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厂长的职务。或者经其他股东认可(高先生表决时必须回避,不能参与表决),方可与甲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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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光律师
杭州本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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