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入职通知书上的试用期商定的是一个月,那么,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限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但需要拿出你“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证据,否则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无效。更不能私行将试用期延长至两到三个月。因此,在单位未按期为你转正(试用期结束)并延长你的试用期的情况下,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与劳动者商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商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水为准则,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限定,主张你的权利。
2018-04-10 19:09: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