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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四川 - 雅安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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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雅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再婚不必再去其他相关机关办理离婚证明。这是因为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已经生效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表现就是当事人必须执行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承认判决并附有协助执行判决的义务。所以当事人可以以判决书为据,办理户口分立等事宜,并可以用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在当代的中国,如果因为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无非就是两种第1种是判决准许离婚,另外一种是判决不准许离婚,在此种情况之下当事实应当积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法院就会支持自己的主张。

2021-08-18 14:4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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