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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四川 - 内江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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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 - 内江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020-09-20 15:52: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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