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是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规定了幼儿园的无过错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虽然幼儿园提出其应在保险报销范围内免责,但因该保险非法定强制险,且保险到期后,幼儿园仍接纳孩子入园,就仍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在此发生的损害,幼儿园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7-07-21 19:51: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