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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广东 - 江门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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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江门


大家一致认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没有对停薪留职人员作出特别限制,因此在由用人单位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同观点在于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看法不一。
观点
一:停薪留职期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鉴于该职工2003年7月停薪留职离厂自谋职业,不在单位工作,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算至2003年7月较为合理。即:按停薪时的月工资或缴费基数乘以参加工作开始至2003年7月的年限。
观点
二:停薪留职期间没有按照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应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该职工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分段计算,即按“停薪留职”协议向原单位缴纳了社保费用的计算工龄,并按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本人无工资的应按当地社平工资或最低工资计算,反之,则不能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
三:停薪留职期间应当计算补偿年限。
理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一定的年限内,离开单位自谋职业。劳动者虽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但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当视为企业在职职工。其工作年限应当与停薪留职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以停薪留职前即2003年7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2003年。再者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现在的工资收入与2003年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所以按2003年7月前12月平均工资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按劳动者实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 发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解除合同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必须明确的就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肯定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其次,至于停薪留职期间能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年限,一般是可以的,因为在这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存在着劳动关系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2020-06-19 20: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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