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建设用地使用权去抵押有什么特别规定

四川 - 凉山 土地承包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四川 - 凉山



1、依照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2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那么,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新增的建筑物?本条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2、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3、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的困难群体,故此城镇地区就有了很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了体现公平,拖经营性的建设用地的用途是支持公益性的事业,此时土地的使用者是不需要缴纳税额的,所以经营者纳税之前了解土地的性质是必要的。

2020-05-12 10:44:15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凉山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