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程序法类 >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       号:法释[2017]21号

  • 颁布时间:2017-12-26

  • 实施时间:2018-0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二)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三)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予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下列情形下,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

(二)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复函的形式将审核意见答复下级人民法院。

第七条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2024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24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2022年北京哪能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

查看更多>>

4小时前

45万借款需要多少律师费用?

钱威律师

钱威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

4小时前

公务员骑电单车被汽车撞伤,对方全责,可以哪些赔偿?

林琳律师

林琳律师 最近回复:

大致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伤情的不同有不同的赔偿项目,构成伤残的话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5小时前

网贷收款人不是我的但是还款人是我而去还下款成功了?

牛云刚律师

牛云刚律师 最近回复:

你为什么要去还款?你和借款人是什么关系

5小时前

民事拘留七天后,原告还可以起诉被告吗?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5小时前

我在上班致意外伤残九级,可以索赔多少?

李银梅律师

李银梅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方便说明下具体情况吗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