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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分公司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分公司规定可以签订合同吗

李** 河南-三门峡 经营管理咨询 2019.11.22 14:43:02 359人阅读

您好,我姐姐他们公司在成立的时候,我姐姐现在要去谈生意,需要签订一份分公司的合同去了,我姐担心分公司的合同无效合同法分公司规定可以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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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并不一定要盖总公司的公章,可以仅盖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拥有一定的自己自主经营的权利,所有分公司可以对外进行签署相关合同,以此来扩展自己的相关产业。

2019-11-22 14:5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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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什么情况租房合同无效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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