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费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第十六条到第二十二条
法律赋予公民立口头遗嘱的权利。但是公民所立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定的效力,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例中口头遗嘱是在病危的时候所立,属于危急情况。立口头遗嘱时,有四个见证人在场,即护士和老大、老二、老三。但这四个人是否都能作为合格的见证人呢?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老大、老二、老三是遗产的继承人,因此,他们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能做为见证人的只有护士一个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成见证”的条件。因此,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是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区别与联系,及哪个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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