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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们拿钥匙的时候煤气管道就已经到家,现在想装天燃气,要收费2980元,请问是否合理,谢谢?

ask****538 江苏-盐城 物业纠纷咨询 2019.05.29 21:48:01 8608人阅读

您好,我们是盐都区大冈镇新开小区龙悦府,去年我们拿钥匙的时候煤气管道就已经到家,现在想装天燃气,要收费2980元,请问是否合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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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燃气主管道在室内不合法,侵占了业主的建筑面积,如果业主对此有异议,业主可以协商开发商和燃气公司,共同协商后,制定一个可行方案,对管道进行改造安装,以满足业主的要求。
燃气管道主管只能在外墙安装,气表等设备也只能装在阳台,天然气主管道是不能再室内安装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2-16 19:31:10 回复
地区:江苏-盐城 咨询解答:2010条

主要看双方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即双方对其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原合同中没有天然气这方面的约定,则您们双方可以重新进行约定,包括是否安装、价款等。

2019-05-30 04: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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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1、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这个部门是物业行业主管部门;
2、投诉前做好相应工作。尽量不要采取口头投诉的方式,尽量以书面方式提交;
3、提交前看看您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中,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的地方是哪些,证据要充分完整。
(二)物业乱收费可以找哪个部门投诉
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政府指导价确定。
1,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质价相符的市场化价格机制。
3,关于物业管理方面乱收费的问题住户可直接向市、区物价部门进行反映。

2019-05-30 12:27:26 回复

按照国家的限定,新建商品住宅的天然气初装费不应该由购房者再次承受,在销售楼盘的时候,天然气初装费应该包含在商品价格中。  但是部分地区可能存在分别,如下举例:  根据《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中的限定:“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交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另外,该办法的第十条限定:“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准则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法律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所以是否交纳燃气初装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6年1月1日后签订的不用交。
【法律依据】
《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585号文件
各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性收费一律取消。

天然气开口费已取消
现在的开发商强制业主缴纳管道天然气开户费(及天然气开口费),然而,此费用早在2001年就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所取消,该通知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也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
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对此问题,众多报刊、电视等媒体例如“焦点访谈”、“为您服务”等节目均有报道。因此,所谓的各种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等费用早已被明文取消,而将其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然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已经应该缴纳,并已经计入开发商的商品房的成本之中,否则开发商无法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而开发商却无视国家规定,反过来将这些费用转嫁给购房者头上,这显然是转嫁风险、推卸责任,是将其开发建设成本转嫁给业主的违法行为。
暖气的开口费
暖气的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东西,目前没有规定的接口收费标准,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的执行当中,因为与实际不符,无法落实下去。但这个开口费不应该直接向商品住宅的住户收取。我认为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的。因为商品住宅是一个成品,这个成品包括了相关的配套设施,如上水、下水、电、供暖等内容,这在当地的住宅配套要求当中应该有所体现。
建议到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咨询下,应该叫市建委吧,他那的解释是权威的,他也有义务去管理开发商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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