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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是否算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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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4435人看过
导读:交钥匙不是等于交房。交钥匙是交房的一部分内容,交钥匙只是有进入此房的其码通行证,但交房是房产归属权的问题,包括房产证和房权等。交钥匙和交房是表面和本质的区别。

交钥匙是否算交房

不管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不能马上交付房屋,而一般都是需要到约定的时间才能交房。那在这种情况下,交钥匙是否算交房呢?对此,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分析解答。

一、交钥匙是否算交房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们常说的“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审判实践存在着许多当事人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而买房户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领取房屋钥匙,还应同时办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此就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房户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此约定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买房户“交钥匙”,而且还应当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买房户,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可以退房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开发商交房其实也就是向购房者转移房屋的占有,这种情况下,交钥匙是否算交房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交房的表现就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钥匙,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这时还需要购房者实际对房屋的质量等做出验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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