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因为急需要用钱,便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出去,可中间不知道出了什么差错,担保法抵押权时效中断,想问一下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抵押咋办,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抵押权是否失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受法院保护。本案主债务发在在2003年,诉讼时效期限内,乙银行未主张过权利,该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主债权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抵押权系物权,不属请求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该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
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
读者提问
《物权法》第20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所称抵押权行使期间或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抵押权不消灭,抵押人仅可对抵押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
(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本期天同码案例6、7可为此点参照。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
(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不再适用。
(4)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具体适用《物权法》还是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依抵押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确定。
(5)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
2,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司法保护期亦不再计算。同时,按前述
(1)、
(2)观点,应认定抵押权并未消灭,且将一直受法律保护。关于此点,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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