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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

ask****231 河南-焦作 工资福利咨询 2019.03.27 00:13:44 1418人阅读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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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2019-03-27 08:5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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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贴金、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贴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组织领取的补贴,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通常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限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命的,其亲属能够领取一次性丧葬补贴金和抚恤金,准则参照当地任职工人的限定;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赶紧实现再就业而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花费,通常说来职业介绍的补贴支付给职业介绍组织,由他们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而职业训练的补贴的支付办法则分别,有些是直接发给失业人员、有些则是失业人员训练后报销,还有的是对训练失业人员的训练组织进行补贴。领取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能够按限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公司、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能够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出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本。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丧命的,其亲属能够申领丧葬补贴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限定的,能够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贴金,准则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准则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训练等就业服务。

2020-09-22 22:39:59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172611条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2019-03-29 16:53:19 回复
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208228条

你好,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局解决问题

2019-03-27 09:59:56 回复

你好,一般失业保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申请失业保险的申领,其条件主要有: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到以下待遇: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八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九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条 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效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救济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二年的失业员工,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延长失业救济期限至退休时止。  第二十五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  第二十六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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