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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命中风险关注名单,手机号也是命中风险关注名单,异常借款怎么回事?

152****5126 重庆-九龙坡区 个人债务咨询 2019.01.01 14:23:14 10571人阅读

你好,身份证命中风险关注名单,手机号也是命中风险关注名单,异常借款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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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29 19:5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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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就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到卖方。由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直接关系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九章对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交货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以过失之有无作为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前提《合同法》第143条、146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发生转移《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的风险承担《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019-06-11 03:4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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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属于身份证列入黑名单,意味着个人违法某些规定、法律或在某些方面有不良记录,在不同情况代表不同意思,如:
1、信用卡透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以后办理相关贷款业务受限。
2、在旅游景点或其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言论或行为,被列入旅游黑名单。
3、乘坐飞机、火车有逃票等行为,被列入交通系统黑名单,无法买票等等。
4、实名注册手机卡欠费没有缴清,被列入网络通信商黑名单。
5、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判决,被列入公安系统黑名单。
6、身份证被盗用,被列入公安系统黑名单。
7、违法犯罪行为的被通缉,列入公安系统黑名单。

  身份证丢了,补办,要回执单,意思是同意了当事人的补办申请,也可以作为补办的收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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