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民法这部法律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如:买卖土地,B和A 9.1登记成立地上权,B和C在10.1抵押登记成立抵押权,处理方法是地上权优先,地上权期满后再实现抵押权.
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权在债权止前或之后成立,都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包括所有权的优先性,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有个例外,那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相当于把租赁权物权化.EG:A和B之间有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A把房子卖给了C,虽然物权转移了,但是B和C之间租赁合同仍成立.
一、债权人对被查封的抵押物能优先受偿吗债权人对被查封的抵押物仍然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合法有效,即使被查封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该抵押物被拍卖了,债权人也可以对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法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二、混同发生的原因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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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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