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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单位与一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确权服务协议,但,总公司将该项服务交由其全资

ask****844 天津-蓟州区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6.11 18:24:50 524人阅读

您好,我单位与一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确权服务协议,但,总公司将该项服务交由其全资分公司办理,服务完工后分公司开票,让我方将款打到分公司账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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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津-河西区 咨询解答:3098条

可以

2018-06-12 09:33:46 回复

您好,子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咨询机构为母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合理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
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根据公司法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发票的开票规定有以下: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发票的意义作用有以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你当时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于空档期的工资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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