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1、行政诉讼中,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所以,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撤销复议或者等复议结果出来后方可诉讼。二者不可同时进行,有选择性。而选择了诉讼就自动放弃了选择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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