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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申请商标分类到底是怎么进行的?

汤** 重庆-黔江区 商标咨询 2018.04.04 14:46:02 16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现在准备进行商标的申请,所以就想跟大家提前打听打听电子商务 申请商标分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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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45个类别中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注册。此种方式涉及分类表中的全部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加区分地全部申请注册;优势在于保护范围万无一失,而且一劳永逸,不必在企业业务扩张后进行多次的补充申请。
第二种,重点保护类别全面选择+其余类别防御注册。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涉及的重点类别上,尽可能全面地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

2018-04-04 14: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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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类别都和电子商务有点关系:
9类(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字典,手提电话,数据处理设备,光学数据媒介,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防盗装置,电线)
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
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邮件,远程会议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因特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
39类(运输,运输预订,礼品包装,船舶经纪,铁路运输,停车场服务,仓库贮存,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储藏,快递(信件或商品),旅游安排)
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数字成像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健身俱乐部,翻译,图书出版)
42类(工程,质量体系认证,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
以上就是电子商务 申请商标分类的回答望采纳

2018-04-04 14:47:02 回复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2.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著作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对涉及域名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我国关于管辖权纠纷的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至少在侵权纠纷领域,法院依然采用了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同时也规定,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或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从该两条规定的适用上来说,至少原告在发现侵权内容时所适用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是拥有管辖权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某一地点(并不限于原告的住所地或营业地)接入了该网址,发现侵权内容,就可以在该地起诉被告。

  3.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

  (1)信息交易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第109条对计算机信息交易中的法律选择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第
一,在通常情况下,ucita允许当事人约定可适用的法律,明文承认了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约定的效力。但是一项重要的例外是,如果在一项消费者合同中做出的此种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许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此种选择无效。

  第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确定法律选择条款,ucita规定了缺省性规则,就该法涵盖的不同类型的交易作了规定。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

  ()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应适用与该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

  
(2)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第
一,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第
二,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当事人营业地等连结点。

  ()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地的法律

  对于访问合同或以电子方式交付的合同,应适用缔约时许可方所在法域的法律。在电子世界里,常常无法确定被许可方所在的位置。

  ()适用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者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该拷贝的地方的法律。

  
(3)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传统侵权法领域中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也同样是网络环境中最主要侵权问题的法律适用原则。在网络纠纷中,其主要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而这常常是比较难以确定的。

解答如下, 通常会计电算化实务操作包括凭证处理、账簿处理、报表处理、出纳处理及固定资产处理等几大部分,而固定资产处理由于涉及企业资产及损益核算,因此在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账务处理系统的基本任务⒈力求实现会计循环的自动化。但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的确认还不能全部实现自动化。⒉实现会计信息的多元分类。即不仅实现对总账、日记账和明细账管理,还能实现对往来、部门、项目、数量、单价、外汇及汇率的管理。⒊实现数据的高度共享。
二、账务处理系统的主要特点
1、遵循世界通用的复式记账原则。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简化了会计循环,消除了手工会计信息处理的许多技术环节,对会计人员的技术要求只在于从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的编制和确认。
2、记账凭证是数据处理的起点。手工账务一般是从处理原始凭证开始,而计算机账务系统一般不直接处理原始凭证,无论采用前台或后台工作方式,一般都需要由人工编制记账凭证输入系统,并以此为起点开始数据处理。
3、部分凭证可以由机器自动生成。手工系统中所有的记账凭证都要人工制作,而计算机账务系统中的部分记账凭证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实现所谓的自动转账。(
1)账务处理系统内部对于待摊、预提、摊销、损益结转等每月固定的转账凭证可由机器自动生成(
2)电算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都可以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并传递给账务处理系统(
3)由电子商务产生的电子凭证也可以自动转换为记账凭证,并传给账务处理。
4、计算机内部账簿体系有较大的变化。手工系统中严格设置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相互制约的账簿体系,但在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中,不一定存在与之对应的账簿体系。
(1)记账凭证成了第一重要的账簿,它是永久性的会计档案,是赖以生成其他序时账和分类账的基础;
(2)总账一般也是一个重要的账簿,但除了科目总账之外,还应该有部门总账、客户总账、项目总账等等,以存储多元分类汇总的数据;
(3)其他序时账和明细分类账在机内都不应该是永久性的,只是在查账时才临时生成,至于是否需要打印输出还值得商榷。
5、记账规则与记账程序。手工会计规定的记账规则在计算机中有些是不必要的,有些也是难以实现的。在计算机账务系统中记账的内涵已不相同,记账一般只能按一种固定的处理程序,根据记账凭证更新各种总账文件,除了科目总账之外,可能还要更新客户总账、部门总账、项目总账等辅助总账文件。
6、内部控制已部分实现程序化。手工条件下行之有效的平行登记、试算平衡、签字盖章等许多控制方法已不再适用,其中相当一部分控制要由账务系统自动实现。会计人员可以不理会数据在计算机内部的处理方法,只要输入凭证正确,由此产生的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绝对不会出现错误。因此,如何保证输入凭证的正确性成了内部控制的关键。
7、可以提供定期或实时的财务报表。尽管账务系统以输出账簿和固定报表为终点,但它仍然是资产负债表等外部报表的主要数据来源。由于账务系统实现多元分类和实时更新各种分类汇总信息,所以以此为基础的财务报告得以向内容多元化、形式多样化以及定期与实时报告相结合的模式发展。
8、查账比手工系统更为方便。在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中,只要给出需求条件,即时就可以得到内容详尽、格式美观、本期(月、年)或跨年度的会计信息。
三、账务系统的基本功能一般来说,账务处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包括系统设置(初始化)、凭证处理、期末处理、出纳管理、辅助核算、账表管理、等。其基本功能模块结构如下页图所示。
四、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流程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流程如下:
1、建立账套和初始设置;
2、启用账套;
3、日常账务处理。日常最基本的业务是凭证处理,其流程是:⑴填制凭证;⑵凭证审核;⑶凭证记账。此外,考虑到企业一般不能在会计期末及时结账,所以账务处理系统允许本期结账之前输入下一期间的记账凭证,但这些凭证必须在本期结账之后才能审核与记账。
五、账务处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账务系统是会计信息系统的核心,它与其他系统有密切的联系,即除了与其他系统共享编码方案、会计科目、存货分类、存货档案、部门档案等基础数据之外,还与许多系统传递数据:读取数据、编制记账凭证存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取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诸如域名枪注、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商业秘密侵权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是传统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有的则是在网络环境下特有的,属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专利”。
上文就是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的种类,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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