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合伙经营持续亏损可以退伙吗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你提供的情况,你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法院起诉,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现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此类情况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一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对此,如各合伙人均无异议,可将利润与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或分担;二是如全体合伙人因出资比例和参与经营的程度不同,不愿意平均分担的,可另行开会讨论,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定出分配或分担办法。但如全体合伙人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律规定平均分配或分担。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对合伙经营 连带责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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