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如果已经构成骨折等严重伤情,在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后,原则上,律师建议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即申请伤残鉴定。但在申请伤残鉴定前,工伤职工应知悉以下两种情形:
1、伤残是指人的身体在遭受伤害后身体的某些机能永久性的存在障碍的情形,因此伤残鉴定必须要等到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才能做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伤评上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伤残鉴定,并最终被认定为伤残,那么工伤职工会被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待遇。
综上,律师建议工伤职工最好是在伤情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时,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即伤残等级鉴定,以便能最大化的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解答如下,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害怕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的支持。结合目前成都市司法实践,律师建议车祸骨折的伤者,其伤残鉴定最好是选择在治疗终结后且受伤已满3个月以上的时间。如果安装有内固定的,如医嘱取出内固定的时间不长,可取出内固定后再行鉴定,如果时间较长,可不用等内固定取出后即可申请,而且可以同时鉴定取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金额。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交管部门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请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为不合法得不到的采纳。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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