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管辖是有效的。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办理时,应先让新单位开具接收函或者公积金转移证明,然后将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原单位在开具转移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个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具体流程是: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部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部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部登记个人明细账。这位工作人员说,同城转移(仅限市区)一般都是由单位出面办理,异地转移应先咨询转移地需要接收的条件。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办理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A与被告颜某旋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据及收据为证,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颜某旋作为借款人,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应当按照承诺的期限归还全部款项,但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法律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应视为无息,但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1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某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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