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国家规定,哺乳的妈妈是有哺乳假的,但是听我们这儿的人说,一般如果是小的私营企业很少有施行的,但是如果你提出来了,就应该答应的,这是你的权力。 关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一般来说,哺乳期妈妈每天有一小时的授乳假,而且对产假后妈妈来说,有6个半月的哺乳假。但是哺乳假最多只有六个半月,是符合国家要求的,但是需要个人写个申请,单位同意,方可执行。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社保局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津贴,也就是产假津贴。不支付哺乳期工资。哺乳期工资由单位支付。社保也有单位购买。等上班后在补扣。哺乳期是指正常上班时,每年给一定时间用于哺乳。所以,不叫哺乳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1、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2、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3、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4、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给予母亲的哺乳时间1小时/工作日左右,超过此时间请假是否批准由公司批准,另外公司规章制度等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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