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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问一问,社保问题补缴利息怎么做账

杨* 河南-驻马店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0.31 08:35:12 6945人阅读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会计,想问问社保问题补缴利息怎么做账,请专业的法律人士给我解释解释,先谢谢你们了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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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补交社保有如下处理
1、如果个人负担部分的保险,单位支付时可以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劳动保险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收回个人负担的保险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劳动保险
2、补交上年单位负担部分的保险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或: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社保问题补缴利息怎么做账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017-10-31 08:36:12 回复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到帐就是缴费单位或个人拿着当月的缴费单到社保窗口,出具缴费单,证明你已缴费,窗口就会在电脑上点击已缴,然后就显示资金到帐了。未到账可能是没缴费,也可能是系统延误,一般交后一个星期会到账的

就你的问题社保问题个人缴费利息,为你做出以下解释:其实利息还算不多。多的是滞纳金,滞纳金是在你要开始补交的次月开始计算,日息千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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