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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借贷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吗

吴** 重庆-酉阳县 民间借贷咨询 2022.04.26 12:45:22 449人阅读

网上借贷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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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聊天记录我们可以看作是电子数据的一种,而只要能够确定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那么在处理借贷纠纷的时候,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2-04-26 12:47:22 回复

不用,不过建议尽快起诉,如果方便,你可以拿借据过来让我看一下

对于微信信息可作为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电子证据的范围很广,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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