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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有房产证吗2017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罗** 河南-平顶山 宅基地咨询 2017.07.26 19:03:21 228人阅读

我准备要在我老家的农村购买一块宅基地,但是不了解现在的法律对于宅基地这一块是有怎样的要求?宅基地有房产证吗2017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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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怎么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谁申请?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怎么进行审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1)是否有合法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宅基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5)其他审查事项。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审核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
(3)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5)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017-07-26 19:05:21 回复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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