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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黑龙江-齐齐哈尔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6.29 08:28:59 26人阅读

最近公司开除了一批人,被投诉了,公司想要解决相关问题,想请问哪些情形属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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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证明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出职工过失的证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7-06-29 08:3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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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过错和用人单位过错两种情况。
  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是: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形是: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7-06-29 08:2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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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失性辞退的情形都有哪些:
过失性辞退情形: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说明:
法律对辞退员工可是相当重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一条具体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法定情形的裁员三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
常见的辞退员工理由就是一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过失性辞退的一种情形。不过,不是你说违反规定就算数的,法律上可是有着严格的解释。
首先,对“规章制度”做出了约束,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的程序要合法。职场老人见过各式各样的规章制度,完全合法的还真不多。
其次制度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知者不怪啊。
最后违反制度的情形要到“严重”的级别,比如,在办公区抽烟一次这个算不算严重违反呢?如果是普通公司,绝对谈不上严重,但如果在面粉厂工作,这个足够辞退十次的。
法律也规定了包括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等六种不得辞退的情形,所以那位被穿小鞋的孕妇员工,你目前是安全的,除非自己想走。辞退员工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比如通知工会的程序,要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这个大部分员工都不知道。有人说我单位没有工会怎么办?那就通知行业工会或者本级总工会,总之这个程序要有,没有就违法。
除了法律写明的,其余的就都是违法辞退了。违法肯定有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要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法辞退了一个工作一年的员工,光赔偿金就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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