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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各位工伤赔偿是单位承担吗?

河南-鹤壁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6.26 12:41:19 1460人阅读

前段时间受了工伤,现在正要申请赔偿,不过我想先问一下各位,工伤赔偿是单位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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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认定损害属于工伤,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给受害人工伤赔偿。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由用人单位赔偿
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被确认后,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
②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③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中原属与发包、出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到承包承租单位工作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已与承包、承租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承租单位承担;以自然人名义承包承租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本人承担,其所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出租单位承担。
④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由派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外出自谋职业的,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发生工伤所在单位承担。
⑤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工伤,被确认属于在原单位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⑥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如果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其新雇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发包(租)方和承包(租)方连带承担。
3、侵权性质的工伤赔偿责任的承担
侵权人为用人单位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对用人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与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同时并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依照此条规定,侵权人为用人单位的,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待遇赔偿,不能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②侵权人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受害人在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的同时,能否请求第三人赔偿人身损害?笔者曾经审理过这样的案件:原告董某某是水泥厂职工,在工作时被水泥厂旁边的采石场爆破飞来的碎石击中头部受伤。董某某在请求水泥厂给予工伤待遇后,又起诉采石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案不能两次起诉,董某某所受伤害已经得到工伤赔偿,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董某某继续治疗,有新的医疗费证据,可以判令第三人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董某某做为水泥厂职工,在工作时受到伤害,得到工伤待遇理所当然,董某某又请求侵权人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较符合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董某某有权获得两种赔偿。表面上看,董某某获得两种赔偿似乎违反损益相抵原则,但实际上董某某在此案中具有两种身份,其以职工身份获得工伤待遇理所当然,以普通公民身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也未违反法律规定。若认为董某某已取得工伤待遇,便驳回其请求第三人侵害人身的赔偿请求,等于免除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

2017-06-26 12:47: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发给的护理费,伤残职工辅助器具费,死亡的一次性死亡补助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按月发给的抚恤金,和保险公司是没有关系的。单位应该发放的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间首先应该说明的是,达到伤残等级职工主动解除合同发给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以及伤残职工达到一到四级的伤残津贴,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过鉴定达到护理等级,住院费。工伤保险承担的项目有: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支付,伤势未愈,需要护理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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