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998年我表哥在他的住宅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我居住。2000年表哥写下《赠房证明》,表示愿意将该商品房赠给我,并将房产证及其他相关房产文件交给我,但我没有及时去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表哥因病去世。此后不久,表哥的女儿要求继承该房屋,并让我腾房。我认为房屋已经赠给我了,其女儿无权让我腾房,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请各位多多指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你表哥给你写有书面赠与证明,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房产文件交给你,你也实际占有房屋并在其中居住,只是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和表哥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有效,但应当及时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你表哥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给了你,表哥的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其已经作过处分的房屋,她要求你腾房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998年我表哥在他的住宅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让我居住。2000年表哥写下《赠房证明》,表示愿意将该商品房赠给我,并将房产证及其他相关房产文件交给我,但我没有及时去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表哥因病去世。此后不久,表哥的女儿要求继承该房屋,并让我腾房。我认为房屋已经赠给我了,其女儿无权让我腾房,不知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请各位多多指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你的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你表哥给你写有书面赠与证明,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房产文件交给你,你也实际占有房屋并在其中居住,只是还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和表哥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有效,但应当及时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你表哥在生前已经将该房屋赠给了你,表哥的继承人不能再要求继承其已经作过处分的房屋,她要求你腾房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善意取得,虽有意思表示,但一般为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进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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