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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长期不住,物业要全部照交吗?

187****2830 河南-周口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0.08 18:20:05 431人阅读

房子长期不住,物业要全部照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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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只要你正式从开发商手中接受房屋钥匙,不管你是否居住均需要交纳物业费

2020-10-08 19:09:15 回复


一、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用暖人欲主张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其应具有法定理由,如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等。本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那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呢?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因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供暖人供暖不合格,则用暖人可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要讨论的是,供暖人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供暖协议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暖气以抵御寒冷,对于抵御寒冷的程度或许有别,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气,即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谓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除非供暖一点不起作用,不能称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
既然用暖人不存在法定解除权,那是否存在合同抗辩权呢?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供暖协议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用暖人有权拒绝供暖人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用暖人享有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并不支持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仅支持其对供暖人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用的请求权提出抗辩。
二、政府对供暖的规定
虽然政府对供暖温度有最低标准的要求,但该规定乃是行政性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对于未达到该要求的供暖单位,应负行政责任。但基于供暖合同基本上属于私法合同,其内容应依私法予以规范,故供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应依《合同法》规定加以调整。换言之,供暖单位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损害其私法利益,故对于供暖不足的单位,从行政角度,自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利益;从民事角度,则应依其供暖程度如何作为其收费的标准,以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
所以,生活在北方的居民们如果你所住小区冬天供暖没有达到政府对供暖的最低要求,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与物业签订合同时切记要看清楚合同中对温度的规定哦!物业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一、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当事人双方所签订供暖协议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同。用暖人欲主张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其应具有法定理由,如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抗辩权等。本案不存在撤销合同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那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权呢?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因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若供暖人供暖不合格,则用暖人可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合同约定解除权。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要讨论的是,供暖人供暖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供暖协议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暖气以抵御寒冷,对于抵御寒冷的程度或许有别,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气,即可部分实现合同目的,而不能谓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除非供暖一点不起作用,不能称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
既然用暖人不存在法定解除权,那是否存在合同抗辩权呢?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此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供暖协议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义务,若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如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等,则用暖人有权拒绝供暖人相应的履行要求。此即用暖人享有的抗辩权,但该抗辩权并不支持用暖人拒绝支付全部供暖费用,而仅支持其对供暖人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用的请求权提出抗辩。
二、政府对供暖的规定
虽然政府对供暖温度有最低标准的要求,但该规定乃是行政性法规,其目的在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对于未达到该要求的供暖单位,应负行政责任。但基于供暖合同基本上属于私法合同,其内容应依私法予以规范,故供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应依《合同法》规定加以调整。换言之,供暖单位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不损害其私法利益,故对于供暖不足的单位,从行政角度,自可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其目的在于维护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利益;从民事角度,则应依其供暖程度如何作为其收费的标准,以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
所以,生活在北方的居民们如果你所住小区冬天供暖没有达到政府对供暖的最低要求,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与物业签订合同时切记要看清楚合同中对温度的规定哦!物业供暖温度不符合约定住户能否拒付全部费用。


一、您咨询的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下水道堵塞反水致业主财产受损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二、您与楼上及楼下业主共同使用同一下水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畅通,保证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排水管堵塞是造成您家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您因下水道堵塞收到财产损失也是客观事实,但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造成排水管道堵塞是谁的过错导致的,由于楼上楼下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该业主都有可能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属于共同侵权;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在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您与楼上楼楼下业主不当使用的可能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基于楼上楼下共同使用同一排水管道的相邻关系,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根据公平原则,您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共同使用该排水管道的住户分摊;
四、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您所反映的内容来看,物业未尽到相应的物业服务,且在您反映事实情况后还消极,未派人及时疏通下水道,不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据此您可以以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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