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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吴* 重庆-铜梁区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30 06:22:49 439人阅读

该怎么确定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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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该怎么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合同法解释
(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2020-09-30 06:2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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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能怎么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合同法解释
(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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