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法院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程序性,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除了程序性规定,还涉及适用法律或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还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但用的理由应该不同,也允许不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以诉讼解决;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也可以诉讼解决。区别和联系是: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同,申请人申请的事由不尽相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致,并很可能存在申请撤销被依法驳回,而申请不予执行被支持的情况,这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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