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鲍XX受魏XX安排用独轮车将其房前泥土转运至房后沟渠中,转运工具由魏XX提供。鲍XX在操作过程中,独轮车不慎侧翻,鲍XX摔落至沟中受伤。鲍XX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并产生了相应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魏XX与鲍XX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魏XX对鲍XX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魏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魏XX认为,其和鲍XX之间应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且自己对鲍XX劳务过程中不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也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错误。
在此案中,赵月亮作为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自己在损害赔偿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鲍XX进行辩护。赵月亮指出,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在于合同标的、当事人地位、报酬给付方式、所属法律范畴、风险转移以及提供工具与设施的主体不同。本案中,魏XX与鲍XX经过协商达成运输泥土的合意,运输场地由魏XX指定,运输工具均由魏XX提供,工作内容是劳务本身,符合劳务合同法律特征,而与承揽合同特征不符,所以双方应为劳务合同关系。
同时,赵月亮强调,本案劳务运输路段地面不平整且存在小土沟,魏XX提供的独轮车遇地面不平或载重过重易侧翻,鲍XX受伤与魏XX提供的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直接相关。并且,魏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如何使用独轮车进行过安全提示和指导监督,也没有证据证明鲍XX受伤系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最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月亮的观点合理合法,魏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月亮执业6年,在损害赔偿领域不断深耕,通过此案再次展现了其在厘清劳务关系和确定责任比例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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