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工伤维权案件中,申请人入职单位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要求申请人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186.36元。
案件最初,申请人掌握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证据,但缺少能证明工资实际数额的有力证据,且“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看似对维权不利。
姜静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推翻单位主张的2100元基数;再者,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完整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庭审中,单位抗辩激烈,提出三大理由拒赔: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承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姜静律师则依据之前补强的证据进行回应,强调社保不能放弃、工资按实发算、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
最终,仲裁委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单位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单位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234186.36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明确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优先确定实际工资标准,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证明;三是优先明确法律规定,如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等,以此来应对对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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