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是一位女性,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工资每月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她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未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保,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以及补齐这段时间的社保费用。被申请人则辩称,双方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试用期内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动,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且社保补缴属行政管理范畴。第三人也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了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申请人并非自己员工,社保问题应按被申请人合同和制度处理。
这起案件有三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约定月工资3500元。3月4日,被申请人派遣申请人到第三人处工作。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是自己实际为公司工作且有工资发放记录。被申请人则以劳动合同为证,辩称双方是签订合同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辩称已签合同,无需支付。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因为双倍工资是为了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已有合同,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
法院查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申请人认为这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仲裁中解决。被申请人辩称社保补缴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法院最终认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为社保的征缴和管理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仲裁主要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
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找工作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遇到劳动权益问题,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保问题,要清楚其管理范畴,遇到补缴问题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咨询处理。
这起劳动争议案,仲裁委依据事实和法律,明确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驳回了不合理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的于欣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至今,他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劳动合同有效性和社保管理范畴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