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X在原告XX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伤残十级。XX公司却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要求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冯XX面临公司的诉讼,自己手中虽有一些证据,但在工资标准认定和鉴定结论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处于信息和证据的劣势。20XX年X月,冯XX找到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李斌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50+件,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李斌律师了解情况后,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冯XX的工资标准以及鉴定结论的有效性,决定先从收集和整理证据入手。
XX公司提出冯XX的初次鉴定结论伤情与住院显示的伤情不符,且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予以认定;同时主张按照4000元/月计算冯XX的工伤保险待遇。李斌律师熟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程序规则,深知工资标准的认定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按照常规思路,当事人可能会陷入与公司在工资流水等证据上的僵持,但李斌律师另辟蹊径。
他在紧张的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西宁市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调取了《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这一非常规策略起到了关键作用。如果按照普通代理方式,可能无法及时获取这份关键证据,从而导致在工资标准的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通过这份审核表,证明了XX公司给冯XX在20XX年X月份的月缴费基数为X02X元,XX月平均缴费工资为X02X元,为法院认定冯XX的工资标准提供了有力依据。
对于XX公司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李斌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XX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这一准确的法律解读,让法院认可了鉴定结论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XX1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合计XX133.5元,并驳回了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过,虽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但考虑到执行过程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李斌律师告知冯XX,如果XX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且,李斌律师提醒冯XX,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XX公司的财产状况,若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及时与律师沟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为冯XX保留了后续的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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