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X在工作中受伤后,面对某建设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情况,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他不清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手中虽有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和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在公司强硬的态度和复杂的法律程序面前,显得十分无助。此时,韩虎伟律师介入了这起案件。韩虎伟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捕捉到案件存在两个关键有利因素:一是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协议书》,二是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且未被复议或诉讼撤销,这成为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韩虎伟律师接受被告张X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关于劳动关系,韩虎伟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原件,清晰地证明双方于2023年X月XX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指出,原告虽主张工程转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X与案外人瞿X存在雇佣关系,且工伤认定决定书已明确用人单位为原告。这一策略有力地回击了原告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在工伤责任方面,韩虎伟律师提交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明确证明张X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他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工伤认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生效,原告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一举措为确定工伤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对于工资标准,韩虎伟律师提交《劳动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工资为500元/天,月工资15000元。虽因工作不满一个月未能实际领取工资,但协议约定应作为计算依据。针对原告否认协议真实性的主张,韩虎伟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坚持以协议约定为准。
在已付款项性质的认定上,针对原告主张的“2000元一次性处理完毕”,韩虎伟律师指出该款项系受伤后支付的生活费,金额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不能认定为工伤赔偿的终局处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工程已转包、张X系案外人雇佣,且已支付2000元了结此事。韩虎伟律师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分包合同与张X无关,无法证明其与案外人存在雇佣关系;2000元支付发生于受伤后不久,金额微小,不符合九级伤残赔偿的客观实际,且无书面协议证明系一次性了结。
韩虎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工伤赔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本案中,面对原告的种种主张和证据,他能够凭借过往经验,准确判断案件走向,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被告张X的诉求,判决原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42854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韩虎伟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张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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