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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追偿垫付医疗费,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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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418人看过
工伤赔偿标准专业律师 许青山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8年 职务:副主任
律所: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807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815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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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业、诚信、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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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劳务公司因养护公司操作人员失误致员工触电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垫付医疗费457342.65元。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固定证据、厘清责任关系等动作,推动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目前,保险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该笔医疗费,劳务公司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建筑劳务公司追偿垫付医疗费,法院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突然提出,受伤员工属于“车上人员”,根据保险合同,“车上人员”不在赔付范围内,这一主张给劳务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程序劣势。一审法院竟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追偿请求。就在劳务公司陷入困境时,许青山律师接手了此案。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仔细研究案件后,决定转换赛道,将焦点从“员工是否为车上人员”转移到“保险合同中‘第三者’的定义及本案实际情况”。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坚称受伤员工是“车上人员”,不应赔付。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受伤员工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许青山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用清晰的证据和逻辑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他将租赁合同、事故现场照片、员工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制作成可视化图表。

许青山律师当庭展示这些图表,详细说明受伤员工是在检测车非封闭作业平台作业,并非处于车辆内部,符合“第三者”的定义。他指出:“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员工在作业平台上,与车辆本身有明显的区分,其受伤是因为检测车靠近高压线,而不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内事故。”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要求查看证据原件,法官准许后,代理人陷入了沉默。过了好一会儿,代理人最终表示对许青山律师提出的员工作业情况无异议,但仍坚持认为不应适用“第三者”条款。许青山律师则进一步从保险合同的目的、行业惯例等方面进行阐述,指出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养护公司操作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检测车未与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致员工触电受伤,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受伤员工在检测车非封闭作业平台作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赔付;劳务公司垫付医疗费事实清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劳务公司医疗费457342.65元,驳回劳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养护公司承担。不过,虽然判决已经下达,但保险公司是否能按时履行赔付义务仍不确定。许青山律师告知劳务公司,若保险公司未按时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劳务公司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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