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在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四年间,它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对江浙沪皖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十分熟悉,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当下,在工伤案件的审理中,证据审查越发严格,劳动关系的认定更是关键所在。在此背景下,陈步青律师迎来了周XX与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案。
梳理证据,初构链条
原告周XX入职被告公司后在工地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还坚称周XX是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若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周XX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将无法实现。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连续两个晚上,它在办公室里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沟通记录、送医记录、医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据逐一分析。它发现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向周XX支付了7784元工资,证人证言能证明周XX的工作内容,这些零散证据背后存在内在联系。它将这些证据按时间和类别整理,发现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初步构建起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链。
庭审交锋,法律支撑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是“临时雇佣”,还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在此之前,陈步青律师一直以证据链来证明劳动关系,但被告的这一抗辩给案件带来新挑战。不过,陈步青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它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发现其中第七条规定对本案极为关键。它指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认定。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它将证据链与法律规定相结合,进一步论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关系
面对陈步青律师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被告代理人沉默不语。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也予以免收。周XX原本焦虑的心态,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转为对陈步青律师的信任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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