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受伤工伤申报管辖是怎样的
建筑工地受伤的工伤管辖分两种情况。其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建筑工地工伤赔偿争议属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二、建筑工地受伤应该怎么样补助
在建筑工地受伤,可按以下方式获取补助:
首先,要确定劳动关系。若有劳动合同,能直接证明;没有则可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最后,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如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构成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建筑工地受伤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要点。
首先,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判断。若建筑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管理并从事其安排有报酬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可认定劳动关系。
其次,认定时可参照相关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等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若双方对劳动关系有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建筑工地受伤工伤申报管辖,想必大家已经有了一定了解。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比如在一些大型建筑工地跨区域施工的情况下,工伤申报管辖会更为复杂。还有,如果涉及转包、分包等情况,工伤申报的责任主体认定也会有不同考量。这些复杂的情况可能让你感到困惑。要是你在建筑工地受伤后,对于工伤申报管辖的具体操作、责任主体认定以及后续流程等还有疑问,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会依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详细解答,助你顺利完成工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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