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冲突该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可能存在竞合。一般原则是,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已获赔项目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可兼得。
例如,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在获得侵权人民事赔偿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不能重复获赔,因为其旨在弥补实际损失。
实践中,先由民事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如侵权人赔偿了误工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就不再支付。
处理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准确界定各赔偿项目范围,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合理赔付。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法律上咋解决
在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时,处理方式如下:
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若受害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若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其可在支付金额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
而对于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侵权人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项目,两者并行不悖,受害人可同时主张。这样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符合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兼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兼得有以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依侵权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可依工伤保险关系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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