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若因交通事故引发了工伤现象,那么受害方在获取由第三方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之后,仍然具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支付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对于第三方已经支付过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器具辅助费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却无需再次支付。
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所支付的丧葬费等,工伤保险基金也拥有拒绝承担相应费用的权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据此,职工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之前主要依据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但是实践中何为合理时间及路途难以把握导致产生较大争议,为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有哪些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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