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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纠纷追诉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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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790人看过
导读:劳动纠纷没有追诉期,但是有仲裁的时效期,该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以下是关于劳动纠纷追诉期是多久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劳动纠纷追诉期是多久

一、一般劳动纠纷追诉期是多久

劳动纠纷没有追诉期,但是有仲裁的时效期,该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时效中止的,则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时效中断的,则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发生劳动纠纷怎样维权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动争议追加共同被告的情形有哪些

1、争议标的的同一性,即争议的标的是共同的而非相类似。管辖机构的同一性。即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是相同的。审理及裁决的同一性,即必要共同当事人必须一同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如果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必须予以追加。追加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2、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般认为劳动纠纷没有追诉期,但是有仲裁的时效期,该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劳动纠纷追诉期是多久这个问题,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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