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及本法对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对打击当前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的渎职行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自己经营,有的是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有的是以亲人名义但实际是公司、企业董事、经理自行经营,还有的是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凡是向己独资或者参与了出资的公司、企业、不论是否以本人名义,都属于为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包括为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经营,是指暗中担任他人独资、出资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其业务进行策划、指挥等。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营的营业为两类以上,只要其中的一类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属同类营业,即可认定为经营了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一类营业。这是为了防止损害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利益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发生。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人力、物力、资金、信息来源、客户渠道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抢占市场;或者垄断供货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将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正品、等内品产品的次品、等外品低价销售给个人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或者高价收购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的滞销、残损、应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购所任职公司、企业的畅销、紧缺商品、转手倒卖等等。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经营管理的职权或者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经营材料、物质、市场、计划、销售等职权而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职务及有关的便利条件如人事权力、地位等指挥、控制他人利用职权而这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公司、企业谋取非法利益。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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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2 05:50:39

老公老婆的非婚子女判决是怎样的

丽水法务

丽水法务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1)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这是法律对其权益的有力保障,体现了公平原则。(2)在抚养权判决上,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更强。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会综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等因素,从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定。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因其已有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3)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抚养费,这是保障孩子成长的物质基础,数额会根据多方面因素确定。(4)在继承权方面,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确保了他们在财产继承上的平等地位。提醒:在处理非婚生子女相关法律事务时,要充分考虑孩子的利益。不同家庭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3:09:43

人被车撞住院会有营养费么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本地优选咨询顾问 最近回复:

结论:人被车撞住院后,满足法定条件时有权主张营养费赔偿。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营养费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存在伤残情况,二是医疗机构给出明确的加强营养建议。若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等材料中注明需要加强营养,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的赔偿请求。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因地区而异,常见的计算方式有两种,一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二是按每日固定金额计算。受害人主张营养费时,需妥善保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营养建议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是协商赔偿或诉讼时的重要证据。如果对营养费的具体主张标准或证据保留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及赔偿细节。

2026-01-01 00:59:16

非法行医非法所得怎么认定

律图丰都县

律图丰都县 最近回复:

(一)收集证据:全面收集就诊记录、收费凭证、药品销售记录等,以此作为认定非法所得的依据。(二)准确核算:将挂号费、诊察费、药费等直接收入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利润等间接收入相加,确定非法所得。(三)估算收入:若无法准确核算实际收入,参照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估算。(四)纳入额外收益:把非法行医过程中的额外收益,如高价售卖假药的差价等,计入非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里明确指出了对非法行医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准确认定非法所得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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