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认定

1、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2、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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