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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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强制加班行为进行拒绝吗在普通状况或者不属于紧急工作任务的范畴下,若企业强制性地安排员工进行额外加班,则员工享有权利对此予以拒绝。作为规范的企业运营行为,任何加班内容均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进行平等、诚恳的协商。如果员工对此不同意,那么企业无权力使用强制性的手段来推行额外加班。只有在员工绝对自愿并认可的前提下,企业才有权利批准员工进行适当的加班。

企业请求员工加班需基于生产经营需求,经工会和劳工协商同意。员工有权拒绝,但遇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或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情形,员工无拒权。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性员工始终有权拒绝加班。

企业要求员工加班需基于运营需求和协商同意,员工有权拒绝,但遇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或法律规定特殊情形时,劳动者必须服从。对于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婴儿不满1岁),无论何时有权拒绝加班。

可以。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1、有权拒绝的情形: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首先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2、无权拒绝的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