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
李声律师,中共党员,湘潭大学法学毕业,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待人以诚,立世以信。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代理数起刑事、民事案件,并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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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解读为是劳动雇佣关系或承揽协议关系。前者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直接向用人单位输出体力劳动换取报酬,后者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身努力达成指定的工作量来获取收益。在实施雇佣体制下,劳动者所产生的风险将由接收其劳务的雇主予以承担,具体表现为双方之间建立起了具有一定程度上支配与控制关系的劳动协议关系。

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尽管可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可通过劳动者受雇单位的直接管理、执行劳动义务、获得薪资待遇等实质性条件来确立。只要劳动者在雇主有效管控下工作并获取相应薪酬,即视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合同形式如何。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债权方的农民工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当由于工程款项未能按时拨付而引发的工资拖欠问题时,建筑单位应当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项纳入范畴之内,并尽全力优先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拖欠农民工薪资通常属于劳资争议,一般只涉及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如企业或个人故意逃避支付、转移资产或具备偿付能力却拒不支付,且数额较大且无视政府警告,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拖欠农民工薪资是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特征为躲避或故意拒绝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政府部门已发责令支付文书后,仍不履行将受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情节恶劣者将面临更严厉处罚,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