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终止补偿金数额的确定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与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相关。
每满一年,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比如,员工工作了3年2个月,单位就应支付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普通
民商事合同终止:
当合同有明确约定补偿金计算方式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若合同
未约定,违约方通常要
赔偿因合同终止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这些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像已经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包括
可得利益损失,如预期的利润。
不过,
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许与公司的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小许在该单位工作了3年4个月,公司只愿意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小许认为应按3个半月工资补偿。另外,小静和小胡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提前终止,合同未约定补偿金计算方式,小静要求小胡赔偿合同终止造成的所有损失,小胡则认为不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案情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小许工作3年4个月,经济补偿应按3个半月工资支付,公司只支付3个月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对于小静和小胡的民商事合同,虽未约定补偿金计算方式,但应赔偿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只要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小胡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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