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包清工出现
意外事故时,责任承担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1.存在
雇佣关系:
当清工人员和雇主之间是雇佣关系时,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需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雇主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像安全帽、防护栏等,导致清工人员发生意外,雇主就要承担责任。
而要是清工人员自身存在过错,例如违规操作机器,那雇主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2.受
承包单位指派:
若清工人员是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指派去工作,承包单位要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
倘若承包单位把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那么仍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总之,在工地包清工意外事故责任判定上,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明确责任归属。
案情回顾:小何在一工地做包清工,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小何认为雇主小李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小李则称小何在操作过程中有
违规行为,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责任。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何与小李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小李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有过错要担责;若小何违规操作,自身有过错会减轻小李责任。
2、若小何是受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指派工作,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李,小何因工伤亡的,由该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